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
(2018年4月14日八届五次理事会通过)
第一条 为规范加气混凝土协会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)工作制度,促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,根据《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章程》,制定工作规则。
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加气混凝土协会的内设机构,是协会工作及行业发展的智囊机构以及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在协会直接领导下,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围绕加气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,提质增效和节能环保为主要内容,发挥专业技术优势,在研究制定加气混凝土行业发展战略、研讨技术发展路线、编制技术政策措施、产业领域研发生产、重点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决策咨询作用,为协会和企业提供调查研究、建议指导、咨询论证、专题攻关、评价认定、成果评估和项目评审等专业技术服务。
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资质与条件
1.从事加气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,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,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,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,具有较强的科研、技术和综合能力;
2.遵守专家委员会有关规定,有良好的学术道德,敬业求真,开拓创新;
3.密切关注加气混凝土行业的发展,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;
4.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;
5.所在单位支持认可。
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、副主任委员若干人。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选任,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选任。
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,为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组织、协调、服务和经费、资产、文档等管理工作。
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,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委员会议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、专项工作会议、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。专家委员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总结交流全年工作,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。
第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活动,为专家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;专家受指派执行任务时,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承担;
第九条 专家成员的工作考核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。协会对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,给予表彰或奖励。
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要严格依照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,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,接受会员和舆论监督。
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