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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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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章程
类别:协会|协会动态  日期:2023-7-11  来源:  点击率:14592  打印 关闭

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(China Aerated Concrete AssociationCACA)是由加气混凝土行业的生产、配套材料、技术装备、施工、流通等企业和科研、设计、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第二条  本团体的宗旨是: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,为行业服务,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,推动全行业的发展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 本团体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,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。

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 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  本团体的住所设在:北京市。

本团体的网址:http://www.cacajq.cn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正当诉求。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。

(二)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提出对加气混凝土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,参与制定行业规划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工作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
(三)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、行规行约和各种管理规范,并监督遵守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促进行业平等竞争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
(四)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的资料,建设协会网站,开展咨询服务,为会员提供政策、技术、市场等信息,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,组织行业研讨会、交流会及展览展示活动。  

(五)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,培养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,提高行业与企业整体素质。

(六)代表我国加气混凝土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,建立与国际有关加气混凝土同业组织的联系,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
(七)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。

(八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、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员

第七条  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 拥护本团体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:

(一)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
2.生产企业调查表。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其入会资格;

(四)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团体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 

(六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与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的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 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 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团体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是本团体会员;

(二)热心于本团体的工作;

(三)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

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的权利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团体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(八)其他应履行的义务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;
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 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(二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。

第三十二条  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第三节  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1521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团体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责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职,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五条 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,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的变更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团体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。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八条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九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

第四节  监事

第四十条  本团体设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一条 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四条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五条  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

 

第五节 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四十六条  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代表大会制度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制度》、《理事会制度》、《监事制度》、《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》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四十七条  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条  本团体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七条 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八条  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,本团体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九条  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十条 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一条  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二条  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三条  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第七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四条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五条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八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六条 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七条  本团体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八条  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九条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

第九章    

第七十条  本章程经201712月 13 日第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一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二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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